瀛洲乡龙川村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村级财务管理,规范村级财务收支行为,保证村级经济健康快速发展,促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和保护干部,根据《安徽省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和《绩溪县关于规范和加强村级财务管理的实施办法》,结合我村实际,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目标、原则
指导思想、目标:推动村级财务管理和监督向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发展,控制不良债务的产生和扩大,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原则:“村财务乡村联管”制度,不改变资金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实行乡管村用。在村级财务管理工作中严格实行“五项”制度,即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村级财务签字制度、村级财务审核制度、村级财务审计制度和村级财务公开制度。
第三条 乡成立村级财务管理领导小组,乡长任组长,组织、纪检、财政、农经为成员,负责村级财务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以乡政府为主体设立“会计代理中心”,乡农经站、财政所具体负责核算、管理和监督村级收支活动全过程,其业务属县农委和财政局指导。
第二章 收 入 管 理
第四条 各村级收入都要纳入乡统一管理,主要包括:①村级财政补助收入;②“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③集体经营收入;④代收的款项;⑤其他各项收入。
第五条 各村收入必须使用统一的票据,严禁打白条或收款不开收据,各项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村级资金专户”,不准坐支、截留、挪用。
第三章 支 出 管 理
第六条 各村支出要坚持“量入为出、以收定支、统筹安排、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七条 所有票据必须合理合法,实行村委会主任“一支笔”,严格审批手续即:支出票据有经手人签字并说明用途,证明人、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主任审批。单项单笔500元以下的开支由村委会主任直接审批,500元-1000元的由村党组织书记审核后主任审批,1000元以上的由村两委集体决定,党组织书记审核后主任审批。
凡村级1000元以下开支经任乡农经站、联村组长、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帐,1000元以上重大开支及项目实施开支须经乡村财务管理领导组审核后方可报销,到乡审核时,在相关材料须注明开会研究的日期,各村资金不得平调,越权使用。
第四章 工 资 管 理
第八条 村干工资由乡统一发放,工资结构由基础工资、考勤工资、奖励工资三部分组成,在“村级资金”专户列支。
第九条 基础工资、考勤工资由乡党委、政府年初确定,奖励工资由乡党委根据每个村干完成任务情况和各项管理考核结果确定。
第五章 会 计 管 理
第十条 实行村财乡管后,各村银行帐户和会计全部取消,资金全部纳入“村级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 乡“会计代理中心”设统管会计1人,由乡财政所人员担任,总出纳会计1人,由乡农经站人员担任,各村设报帐员1人。“代理中心”分村设“三帐”,即总帐、明细帐、现金日记帐,编制会计报表,提供财务公开资料,按月核对银行金额,定期与各村对帐,确保帐、表、据、票的准确性,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等。
第六章 票 据 管 理
第十二条 各村必须使用统一票据,即“绩溪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收据”,不得擅自购买和印制收据,如发现私自购买收据收费,所有资金没收,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三条 严格领销手续。各村领用票据必须是本村出纳,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领取。一本票据用完后及时到所领取的部门缴销,销号时不得漏份、漏联,如有作废必须全份在据。缴销如副本遗失部分、单联,将按国家票据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各村领用票据不得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一经发现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章 财 务 监 督
第十五条 乡财务管理领导组要切实加强对村级财务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既要保证各村的及时用款,做到不平调、不挪用、不截留,又要对收支管理混乱、随意侵占集体资金,违反财经法规的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成立民主理财小组,小组成员由村民代表选举产生,具备政治觉悟高,原则性强,办事公道,关心集体,在群众中享有威信,并有一定文化基础及懂财务等条件。
第十七条 建立财务公开制度,由乡“会计代理中心”提供数据,按季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严禁私设收费项目,私设小金库,一经发现对主管责任人和经办人严肃查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OO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龙川村民委员会
2008年4月30日